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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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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于(二)之情形
应建议当事人以分割继承之方式
将不动产分由一人继承
存款部份则比较无所谓
可由其他人继承人继承分别取得若干
亦可由全体继承人继承分别取得若干
只要全体继承人同意即可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5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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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情形亦可依1164条为分割继承
并引用民法1084条第一项弘扬教道之精神
使所有遗产均归乙继承亦无不可
但于实务上不建议当事人用抛弃继承
因为必须第一至第四顺位继承人全部抛弃
遗产才可以由乙全部继承
而依题示甲尚有兄弟姊妹
万一甲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全部抛弃继承后
其兄弟姊妹不愿意抛弃继承
或是找不到人时就麻烦了
                 
至于应先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
及向地方税务局查有无欠税
始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及提领被继承人之存款
属办理继承登记之程序
于民法一科的考试倒可以忽略不提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5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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