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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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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買賣契約的效力???
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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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0 10:43 |
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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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為特定人對特定人有相對請求權的資格,當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合法有效...

提供參考..文字敘述..我還要加強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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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雖仍要加強,但敘述無誤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0 14:1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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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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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要先把兩個基本觀念搞清楚:
(一)契約之成立要件為何(1樓講的應該是契約成立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契約之生效要件為何
(二)債之發生(債編第一節153條以下)和債之效力(債編第三節220條以下)之內涵各為何?
   我想樓主之所以有此一問,應該是把二者混淆的結果。

以上觀念應該是民法的學習民法的基本功,個人不在此贅述。
所以關於一屋二賣的第二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何,用上述標準檢驗即可。

樓主的問題應該在於,那第二個契約怎麼辦?
首先,買賣房屋契約生效後,買受人所取得者只是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並使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348條)。在出賣人未依移轉房屋所有權給買受人之前,該房屋仍為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仍得自由處分。
所以,賣的人未必會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一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換句話說,賣方還是有可能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那第二個買賣契約就沒有問題啦!
其次,就算賣的人已經把房屋所有權移轉給第一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那對第二個買賣契約,也不過是債之效力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與債之效力發生要件之判斷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可混淆。
觀念弄清楚,答案就出來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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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如此詳細回覆


感恩惜福!
獻花 x5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0 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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