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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偉誠 於 2009-04-14 10:44 發表的 : 乙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1052條第一項第4款前段 A依1065條第二項,視為乙之婚生子女,為乙之直系血親(967第一項)。 丙將A打成遍體鱗傷,係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之行為。 故乙得依前述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甲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1052條第一項第2款 乙與甲通姦,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故甲得依前述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14 13:23 發表的 : 甲沒結婚何來配偶???離婚為乙、丙關係,應該與甲無關吧甲應該無權申請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