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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甲拿草莓冰淇淋给乙吃,乙吃下后,因草莓成分引起严重过敏,不治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依传统见解及补充理论分述如下:
一、传统见解,主要以因果关系条件说为代表。本说认为刑法上的原因是每一个 结果的条件,即所谓「如无前者,则无后者」,前者之行为,如为发生结果之原因, 则认该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其间纵有其他偶然事实相竞合,亦不妨碍因果 关系之成立。 故依本说,如无甲拿草莓冰淇淋给乙吃,乙也就不会死亡,则甲拿草莓冰淇淋给乙吃, 为乙死亡之原因,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补充理论,主要为相当因果关系说,为我国目前实务上通说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号判例参照)。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 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通常情形下,有此行为之相同条件,均可发生 相同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反之,若在通常情形下, 有此相同条件存在,不必然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 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故依本说,甲拿草莓冰淇淋给乙吃,虽造成乙死亡,但在通常情形下, 吃草莓冰淇淋并不一定会致死,故乙之死亡系偶然之事实,甲拿草莓冰淇淋给乙吃 之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无相当因果关系。
[ 此文章被changnew在2009-04-10 12:0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叙述成理,然宜对此二见解之优缺点加以说明较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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