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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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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因果
甲拿一盒草莓冰淇淋給乙吃,乙吃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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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09 10:51 |
chang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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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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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乙吃下後,因草莓成分引起嚴重過敏,不治身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依傳統見解及補充理論分述如下:

一、傳統見解,主要以因果關係條件說為代表。本說認為刑法上的原因是每一個
結果的條件,即所謂「如無前者,則無後者」,前者之行為,如為發生結果之原因,
則認該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其間縱有其他偶然事實相競合,亦不妨礙因果
關係之成立。
故依本說,如無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乙也就不會死亡,則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
為乙死亡之原因,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補充理論,主要為相當因果關係說,為我國目前實務上通說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例參照)。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通常情形下,有此行為之相同條件,均可發生
相同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若在通常情形下,
有此相同條件存在,不必然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
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故依本說,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雖造成乙死亡,但在通常情形下,
吃草莓冰淇淋並不一定會致死,故乙之死亡係偶然之事實,甲拿草莓冰淇淋給乙吃
之行為與乙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


[ 此文章被changnew在2009-04-10 12:0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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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敘述成理,然宜對此二見解之優缺點加以說明較妥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0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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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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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致乙死亡之結果
因客觀上構成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具客觀歸責事由

甲主觀上不具殺人罪之犯意
僅為過失

甲得依刑法第二七六條之規定
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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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為何為具客觀歸責事由?又沒有殺人之故意就是過失?宜加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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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11 00:26 |
balak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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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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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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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提及『條件理論』及『相當因果關係論』,另還

有德國自七十年代逐漸成形興起之『客觀歸責理論』,

主要以『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及『實現不被容許之風

險』作為審查依據,然甲拿一盒草莓冰淇淋給乙吃,該

行為顯屬容許之風險(在一般大眾認知下,誰也無法遇

見吃草莓會導致死亡),不應在甲未能遇見的情況下予

以歸責,是故可依容許風險予以排除。

補充:

條件說:

優點是只要沾的上邊,方可予以歸咎,但也是他的缺點

,會有任意擴大之嫌疑,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禁止類推

適用,以上開例子而言,如果甲沒有拿草莓冰淇淋給乙

吃,乙也就不會死,如果冰淇淋廠商沒製作草莓冰淇淋

,那甲也不會買,乙也就不會死,如果農夫沒種植草莓

,冰淇淋廠商也無法製成草莓冰淇淋...以此類推,最後

該負責的就是上帝,因為上帝創造萬物,如果沒創造草

莓,乙也不會死...

相當因果關係論:

在風險日益增加之現代社會中,客觀歸責理論頗值注意

,參八十六年訴字一○五○號及八十八年交訴更字一號

判決,均改採客觀歸責理論。

客觀歸責理論:

不僅可以處理故意犯罪,同時用來解釋過失犯罪尤佳。


[ 此文章被balakugo在2009-04-11 10:4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所言有據,說明清楚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4-11 10:09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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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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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問題至明,是問因果關係,斗膽試論:
一,相當因果理論:客觀上,乙之死亡乃係由甲所給予草莓引起過敏導致,二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二,條件因果關係:客觀上,若是甲未拿草莓給乙食用,則乙不會死亡。二者間具條件因果關係。
至於客觀歸責理論,因為按題意所給予條件,缺乏其他可佐為討論之依據,所以個人不予提出討論。

補充:
上述所謂其他足以相佐之依據,個人試著填充如下:
(一)甲主觀上有殺乙之意圖,且明知草莓冰淇淋對於乙有<致命的吸引力>:
   1,刑法第271條第一項明文,殺人者,應論罪科刑。
   2,又依自設題旨:主觀上,甲有殺乙之故意,且明知草莓對乙有致命之可能;客觀上,甲有提供草莓冰淇淋
     供乙食用行為,乙並因其中之草苺成份過敏而死,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甲
     故意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該風險之結果亦有實現,甲之行為具有客觀可歸責性。甲之行為該當本罪構成
     要件。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綜上,甲成立本罪。

(以下省略論述)

(二)甲無殺乙之故意,亦不知草苺對乙有致命之可能:
   甲有無注意之可能?客觀歸責性?...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

(三)乙有無自知對草苺過敏,且有致命可能之認識?(按照常理,這樣的情況可能比較有發生的機會。一般而言,
   行為人關於自己對啥過敏不能吃,應該比他人要清楚。比較常發生的狀況可能是:乙知道自己對草苺過敏,
   但 是認為草莓冰淇淋中的草莓應該沒問題...=.=)
   =>若是這情況,個人比較傾向<甲不具客觀可歸責性>之論述,不成立犯罪。

呃...還有其他情況,不贅述了。 ^.^"



法學...真是高深呀....^.^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09 03:40重新編輯 ]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09 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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