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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机车
甲乙二人素有嫌隙,某日甲见乙之机车停置在邮局前,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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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7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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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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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素有嫌隙,某日甲见乙之机车停置在邮局前,乃乘机抒愤,暗自购得锁炼一条将乙之机车锁住后离去,嗣乙见状,无法骑用不得已,雇请锁匠开启,始得返回,问甲犯何罪?
拟答:
一、甲将乙之机车锁住,不成立刑法第320条窃盗罪
窃,指违背他人意愿或未得同意;取,破坏既存持有状态,并建立新的支配管领。准此,窃取系客观上违反他人意愿,瓦解他人原有之持有,并建立自己之持有之行为。惟行为人尚须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主观上须知其无支配能力,却意欲藉持有而以所有人地位自居。甲以暗自购得的锁链将乙的机车锁住后离去,仅乘机抒愤,其并未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且尚未破坏乙对机车的持有。本罪构成要件不该当,复不论阻却违法、罪责事由。不成立本罪。
二、甲将乙之机车锁住,不成立刑法第302条剥夺行动自由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凡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之行动自由者,论以剥夺行动自由罪。而所谓其他方法,系客观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于自由意志,而欲离去特定处所之行动自由。本题中甲将乙的机车锁住,客观上非足以限制乙之行动自由,且主观上并无侵害乙行动自由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三、甲将乙之机车锁住,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刑法之强制罪系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本题中,甲对乙的机车上锁,系属对车主乙间接的强暴行为,而该行为使乙无法自由行使其骑乘机车之权利。且依客观说,无论乙畏惧与否,只须甲有强暴之举动,罪及成立。又题意,甲乙二人素有嫌隙,甲乃乘机抒愤,其对于上揭事实具有知与欲,具构成要件故意。甲的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四、结论
甲将乙停放在邮局前的机车锁住,非有建立自己所有的意图,不成立窃盗罪。使乙无法骑乘机车返家,甲不成立剥夺行动自由罪,成立刑法第304条之强制罪。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4-07 22: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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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5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7 17:4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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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所述,不过有点小小不同,如下

甲将乙之机车用锁链锁住,是否该当普通毁损罪(刑法第354条)
1.甲将乙的机车锁住,致无法正常使用,依通说见解采「机能妨害说」,只要造成该物机能之减损,不限实质性的破坏,故该当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上亦对此情形有认知及意欲使其发生,该当故意之要件。
3.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甲该当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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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所持见解,或有讨论空间,但本人不敢苟同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8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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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之甲,
是否有可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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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22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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