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该当 毁损不该当
抢夺之他人,是指非自己以外,该罚单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单独属于甲,所以仍是值得保护的具体财产法益,而不是抽象的超个人法益。
不过这牵涉到财产法益的不法所有意图理论,很多争议的,说抢夺不该当,毁损该当也是一种有道理的说法。
个人的想法是如果你抢人家动产后,抢之前就想看一下就还他,那是没有不法所有意图,因为根本上并没有对该财产权造成多大的侵害。就像使用窃盗的借骑一下脚踏车。
可是如果你是抢了一个棒棒糖,舔了好多口然后还对方,我想是该当抢夺罪的,因为相对于该棒棒糖的价值而言,大概减少的比例是相当的高,高到我们值得用刑法去计较他,至于该棒棒糖本身的价值低的我们不值得用刑法去处理的话,那是从整体的财产而言,而且应该也是在微罪不举来处理。
实务上对偷汽车用下后然后还人家,认为汽油的减少导致价值减少,倒也不是无的放失,不过从汽车整个价值的比例而言可能还是影响不大。
另外从事对该动产的毁损或抛弃,也可以说是自以为所有人的权能来做的啊。不过学说上是认为毁坏不是据为所有的意图。
而在本案抢了之后马上撕掉,大概比舔棒棒糖还彻底一点吧。所以个人认为可能该当不法所有意图,不过大概跟学说不太一样,纯属个人见解。
另外如果是在正在抢的时候撕掉的,那一定是毁损。
抢到之后休息了一秒,然后再撕掉,就有可能是抢夺。
差一秒真是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