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30 22:35 发表的 民法771条:
请问民法771条...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权之取得时效中断:
四、非基于自己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条或第九百六十
二条规定,回复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可否麻烦解释一下...时效中断的问题...尤其是第4款的部分
如...甲盗乙的名表,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占有达3年后,被丙所窃,甲依照第949、962条规定,回覆其占有者,时效不中断?
假设甲于上开规定期间经过后始回复占有时,其自主、和平公然占有需要再继续满5年,始能取得该表所有权?意思是总共要8年吗?还是只要再2年..即可取得所有权?
(一)适用949的前提是占有人有948的善意受让之情形,本例丙占有乙之名表,非善意受让,故甲不得依949请求。
但甲可依962向丙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并依771条第一项第四款但书主张时效不中断。
(二)大大所引的法条是新修正尚未施行的法条,依新法768条恶意占有人的取得时效是十年,不是五年。
「假设甲于
上开规定期间经过后始回复占有」,
上开规定期间,是指何规定?请一并叙明。 如果是指963的一年时效经过后,依学者见解,取得时效中断后,已进行之时效期间,当然失其效力,须再具备取得时效之要件后,始重新开始新取得时效之进行(似乎也可以类推适用137条第一项之规定,自中断之事由终止时起,重行起算)。
所以甲需依768之要件重行占有十年,才可以取得名表所有权。如果加上之前的三年(在这里已经没有意义了),合计是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