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有多少不懂法律,甚至大字不識一字的人,他們的親人過世了,只因為他們沒有任何的作為,法律卻要他們負擔親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公平嗎?法律的正義在那裡?這種延續封建時代父債子還的觀念,早 就應該修正了,無奈新修正的民法還是採取這種不合時宜的立法例,符合人民對法律的情感嗎?
下面是引用 du.tony 於 2009-03-30 00:09 發表的 : 我想監護跟親權、扶養應該要分開來看喔~ 我比較同意almasy0311大的看法 依據民法第 1116- 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時候未成年子女受A扶養的權利不因B死亡而受影響,而親權的部分早隨婚姻關係消滅而消滅了 而監護的部分則要開始依照1093、1094來做定奪~ 而就kch22467200大不同的看法: (一)現行民法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已不採用「監護權」之用語,而改採「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簡稱為「親權」,以與第四章第一節之監護有所區隔。 (二)B死後,C之親權原則上由A行使之就民法親屬編的體系上觀察1093條適用的前提是1091條的情形,也就是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時,應置監護人。 換句話說,父母親一方尚存在,而且可以行使親權的情形,原則上沒有本章節(1091~1109-2)的適用。 我覺得不管父母在不在只要有需監護的狀況發生得或應幫該未成年人置監護人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