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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偷接第四台
在上刑分的时候!
老师说偷接第四台是没有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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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mallung44在2009-02-25 01:16重新编辑 ]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2-22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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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自己关起门做解释的法律人认为能量没有减损,是指传输的内容并未减少。

但是真的没有减损吗?能量确实是有减损的,不然分接的电视讯号品质变差,而需要有线电视业者额外耗用电能,加上更多的信号放大器,要怎么理解?没有足够的能量,是无法传输完整内容的,这一点基础物理学就足够解释了。模糊的画面播一小时,跟清晰的画面播一小时,两种情况对比叫做没有减损?真厉害!

我不懂为什么一群法律人会觉得「讯号衰减」不是一种「其他能量减损」,他们大概不知道传输有线电视讯号是要耗用电能的。要是不信,请在停电的时候用UPS给电视供电,然后看看有没有讯号。

当然啦,如果要说当年的电磁记录被窃盗,也有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就是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传输出去的东西,不是他们的「财产」,那是属于频道商或内容提供者的,所以自始自终,系统商就不是因为内容被窃盗,而是传输能量被减损。

所以说,司法解释的结论所犯的最大一个谬误是,到底是在讨论「讯号」,或是在讨论「能量」。讯号讲求完整性与正确性,截收讯号不会造成减损,这是当然的。但是传递讯号的能量则会因为接收者的多寡而有所耗损。

至于说罚钱的问题,既然拿着司法权的人觉得没有犯罪,有线电视业者当然不能强迫罚钱,只能透过有线广播电视法第74条以及民事程序请求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所以被要求罚钱的人可以不理会,等人家用法律途径解决亦可。不构成犯罪不代表业者没有理由请求相关损害赔偿,罚钱只是一种俗称罢了。


[ 此文章被Spsb在2009-02-23 02: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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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2 21:18 |
terry4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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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开罚应该是依据有线电视法规定....听老师说的,至于为什么不能用准动产论,楼上应该有说明争议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2 21:4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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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其实很简单
能量虽然有减损,可是该减损的能量自始至终都没有被破坏持有关系,而在该分流的过程中,如果有所谓的破坏持有关系的话,破坏的也只是因该能量所产生出来的作用而已,而偏偏该作用又不该当于320的动产或323的动产。

举个例子,某A插电使用电风扇,造成空气的流动,而我们人因为该流动而感觉到凉快,虽然该电能属于A的,可是当某S去分流该空气的流动时,并没有破坏该电能的持有,虽然某A享受凉快的感觉可能跟之前自己单独享受时并不完全相当,甚至为了要满足相当之前单独享受的感觉而加强的电风扇转动的速度,也由于这样使得电能损耗比之前更大了,但是自始至终,该电能为A所持有的关系都没有被S破坏。

只是S这样的行为是不是都没犯罪,却是要看实际情况来判断的,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其并没有该当320+323,但是并不能说S其分流的行为必然不会犯罪,因为这些作用往往是在A的个人空间来行使,以使自己确保最大的享受,而S为了要能有效满足自己分流得利的效果,也必然很有可能的侵入A的住宅来逐渐完成该分流的工程,此时并不能说该分流行为一定没有违反刑法,只是要依该分流行为的态样与行为人实际情况加以判断而已。

从保障法益的角度而言,如果S真能在不侵犯A的所有权利中完成该分流过程,此时也许应该这样去思考,是不是该作用在经济上本来要防范其逸失的措施,其所花费的经济效果太高以致A不愿去从事该措施以保障完全的效果。或者这样的分流也正正并不违反物尽其用的经济原则呢??

综上所述,本案偷接第四台并不该当320,但依其实际情形,可能损坏了连接的线路器材,并使得该讯号分流而衰减,因此有可能该当354。

在刑法上我们应当非难的是S分流的破坏行为,而不是S因该非法的破坏行为致使第三人所持有之能量更加损耗的状态,因为这样的状态用刑法加以处罚并非符合最小手段的原则,我们可以透过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加以处理即可。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想想,为甚么学说实务认为或倾向认为该能量的损耗,不要用320来非难该行为人,而以354、306来处理呢??其背后支撑的共同理由到底是甚么呢??
(是不是跟民法动产的意义及所有权是否绝对又如何以经济的角度特定或相对化以及物尽其用是有很大的关系呢,民法定义动产时,阳光空气算吗或者是否一定不算,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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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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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有没有罪--绝对有
动产如果解释成一种有形的资源
那第四台提供不谓是有形的资源
其实第四台的讯号是有电--不相信用三用电表量就知道
如果有人说没罪--那请他试试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3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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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早先便思考过3楼的论点,不过在细节部分,我仍然不太同意。

例如说电风扇风力分流,一般来说,要分流「能量」利用过后的成果,分流者要进入持有者的支配范围,享受其外溢的结果。然而,截取讯号是将他人的讯号截流,流入自己的设备,也就是说,这个能量的耗损的确符合破坏他人持有、变为自己所有的基础论点;讯号是完整的、但能量是耗损的,能量的持有关系有改变,不是没改变。

比较适切的对比,是人家在看电视的时候,别人用窥视或偷看的方式去看,这样便不构成窃盗能量(但可能有其他罪名)。

更进一步说,一种是截流(直取利益)的观念、另一种是溢流(反射利益)的观念,这跟科技与利用的状态有关,例如说无线网路溢波的盗用,就较为符合能量无损的论点,因无线电波无论是否被盗用,本身便有外溢的性质(别担心~这电信法有规范)。

其实一直有人在研究如何从有线电视缆线,或是电话线上获取微电力来使用,从价值取向上来看当然是涓滴之流,不过从利用的方式与结果来看呢~可以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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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11:30 |
kevin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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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第四台业者,遑分系统/频道
线路品质差的可以,尤其是中南部
而且两边收$,还会咖广告
姑且不论,是否有法律责任
到是很乐观其成像是中华电,台哥大这些电信业者
透过宽频把这块大饼瓜分掉
产品有竞争,品质才会提升
消费者才有获利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2-23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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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对民法关于物的意义没有理解错误的话,印象中并非所有有体物以及能量都是该当民法物的要件,举例而言,空气并不是能量但却实实在在是有体物,那空气是民法上的物吗??同样的道理,在能量上也可能发生类似的现象,因此物或动产在法律上的意义本来就与科学上的定义是有所不同的。

举例而言,干净的空气由于可能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所以当我们有能力予以控制特定的时候,例如用特定的容器加以瓶装,进而将此瓶装空气加以贩卖,此时该空气便被认为是民法上的动产,因而物理化学上的物是否一定要等于法律上的物,本来就是否定的,这是民法总则里一个基本的概念,可是由于该概念过于抽象与难以确定,所以也常常所为人忽略,或造成争议。

在本案就可能是这样的例子,首先就该线路上流动的电能我们必须从民法上的动产来判断,该电能虽然在科学上确实存在,但是不是要被民法肯认为动产呢??会这样争执的原因在,因偷接而损失的电能毕竟过于微小,微小到在日常生活上几乎对原权利人没有明显的损失,这样本于民法所有权相对化的原则下,该逸失的电能就被认为没有必要被认为是民法上的动产,即使退一步言之,我们认为该电能已被特定化,也被权利人所控制并利用了,因此还是可以该当民法上的动产,但是不是就一定该当刑法上的动产呢??毕竟该电能逸失的程度如果也用科学来衡量计算的话,大概也非常非常的微小,微小到如果我们为了维护这样微小的利益而使用刑法的话,可能违反了刑法是最后手段选择的根本法理啊,反过来说,今天如果法院坚持以科学的观点来认定该电能仍应该当刑法上323的动产,那这样的判决跟看法就可能被视为违反比例原则而有违宪之虞啊,所以这就是为甚么法律人会不约而同地倾向忽略该逸失的电能,其背后的理由不是对科学的无知,而是刑法谦抑思想的开展与合宪性解释的结果啊。

刑法的动产不一定要完全等于民法的动产
民法的物也没有必要完全等同科学上的物
一切的定义应当回到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本质与目的上来确定。

请循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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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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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义有问题,而执行法律的人又觉得不太对劲时,无罪就会说「比例原则」跟「刑法谦抑」;有罪就是「公益原则」、「正义原则」等。真是够了~

问题在于法律的定义与科学定义没有接轨,条文文字中的「其他能量」,若为「其他相类能量」,则在法律以及科学上都能找到足够的理论支撑,作用与本质不同的能量,就算会减损、就算极庞大、就算能特定控制,也不会是法律上定义的能量。

其实最终是无罪解释很好,毕竟少一个行为被刑法管,才是我比较乐见的。我不以为然的是,对其他学门不尊重、不理解,自己定义、自己解释、自己说了算的法律人,还玩得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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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3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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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
法律这理论部分
已离我很远
在法院打官司都是直接以法条干起来
没有甲说,乙说,管见
加上在公家机构也别指望有什么争议性,挑战性的东西
所以从学生时代就一直退化快到幼稚园程度
以前最怕姚大法官的课(非我族类其分必零)
社会科学常是一体多面
看东西只要是理论是站得住脚,都应支持
但别人看法不一样,也应所容忍
我说我的,你讲你的,有一天两个会变一样
大海因纳百川而成大海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4 09:1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24 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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