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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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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商事法」的一些问题
1.公司法第4条:外国公司者,指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外国公司要在本国营业不是要「认许」并「登记」吗,为何第四条没有谈到「登记」呢??

2.保险法第6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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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爱在哈佛在2009-01-31 19:5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1-31 19:36 |
12191219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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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答
是我的答案太不值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07:3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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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小弟对公司法并不熟稔,仅提出个人见解希对您有所助益

1关于登记请参考民法第30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11、12、13

2没这样的规定,那资本容易虚胖,对与该公司交易的相对人有所不利,举例该公司可以在章程定资本额100亿元,但实际上却分1万次发行,于是实际上刚开始时第一次发行时,该公司实际上资本只有100万,自然使相对人无从确定该公司真正的资本是多少,从而发生交易上的错误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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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5:38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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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国公司要在本国营业不是要「认许」并「登记」吗,为何第四条没有谈到「登记」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公司法371条二项 非经认许,并办理分公司登记者,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
所以外国公司欲在我国营业还是要登记的。
问题二为何第1.的外国公司是用「认许」而外国保险却用「许可」,且没强调「登记」呢??
其实认许和许可并不一致,认许包含许可在内,但许可并不包含认许在内。
认许含有承认的意思,是一种对既有状态的一个承认。外国公司的成立依据是外国法非本国法,其欲在本国取得公司的地位须经我国承认才行。
而保险公司依保险法151条之规定适用公司法之规定。所以外国保险公司经我国主管机关许可后仍须依公司法371二项为分公司之登记。
问题三、要回答你的问题前你须先了解以下内容
(一)资本确定原则(这是公司法的一个大观念)
资本确定原则系指股份有限公司再设立时,须于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应经缴足或募足全部股份,公司始得设立及开时营业。
他的优点是确保公司于成立时有稳固的财产基础以保护债权人及交易安全。
缺点是妨碍公司迅速成立、造成资金冷藏、增资程序繁杂。
(二)英美法的授权资本制
即于章程中记明股份总数及设立当时所发行股数,于第一次发行股数已认足且缴款,公司即可成立。公司成立后,授权董事会随业务发展情况就未发行余额随时发行新股,以募集资金,无须修改章程。此种制度对于公司的设立较易达成,资金的调动,较富机动性。相对的也扩大董事会权限。

我国的立法例
(1).55年修法前:采资本确定原则
即设立时所有股东应认足资本总额,但得分两期缴纳,且第一次不得少于二分之ㄧ。
日后如需增资,须经股东会议决议及登记变更章程,始能发行新股。
(2)55年~94年采折衷之授权资本制
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得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份之ㄧ。(修法前公司法156二项)。……………….还有一些内容不打了………
(3)94年修法后:采授权资本制
理由同上英美法部分………..
看完上述回到问题自明,不在赘述~~~
以上浅见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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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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