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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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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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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3题宪法问题,麻烦各位大大解答了...感恩~^^
Q1. 宪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总统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其组织以法律定之。(何法?法律之全名为?),参与人为何?是否须经行政院会议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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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爱喵在2008-11-05 22:5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1-05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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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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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总统得设"国家安全会议"
这条是李登辉时代92年5月立院通过的产物!! 答案是-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

此一增订大大扩张了总统的职权,使总统得以透过国安会议决定有关国安相关的大政方针
国安会成为总统的谘询机关(所以常听有人批评类似古代的东厂)
而依该组织法第四条 行政院长 等重要阁员均属法定出席人员 亦及必须参加所谓的"国安早餐会议"!!
总统透过国安会议能决定相当多的重大政策 而是否拘束行政院 则视行政院长和总统权力间的平衡消长
以及行政院长是否认为属于"国家安全重大方针"了!!

Q2~关于这问题
德国是采取所谓的集中抽象违宪审查(设有联邦宪法法院职司违限审查,具对世效非适用各案)
美国则是采分散具体审查制(所有的法院均得对具体案件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不具有对世效只对各案生效)

我国仿自德国德联邦宪法法院 但我国目前并未设有宪法法庭
仅在司法院下设有"大法官会议"且未设有如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是以人民须在获得终局裁判后才能申请解释!!
值得一提的政治背景是,李登辉时代所增订宪法第五条第四项政党违限审查其实是要用来解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的
而这一制度亦是从德国引进的...
德国在二次战后有鉴于希特勒假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 所以希望透过此条文由大法官来审理政党违宪
但如此将导致大法官卷入政治纷争之中且学说均认为"防卫性民主"应有严格的要件(必要性 最后手段性等)
亦即除非有政党实际的扇动发动暴动欲推翻现有政府等危及国家安全时 才有发动可能!! 表情

Q3~这问题我也有点忘记了...刚帮你查了一下监察院组织法第3条之1规定的确:监察院监察委员,须"年满35岁",并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议员二任以上,声誉卓着者。议员二任以上,声誉卓着者。
二、任简任司法官十年以上,并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上司法机关司法官,成绩优异者。
三、曾任简任职公务员十年以上,成绩优异者。
四、曾任大学教授十年以上,声誉卓着者。
五、国内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执行业务十五年以上,声誉卓着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经验或主持新闻文化事业,声誉卓着者。

又关于考试院...则无年龄上的限制
依考试院组织法第四条 (http://www.exam.gov.tw/html/profile_3_1.asp)
考试委员应具有左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曾任考试委员声誉卓着者。
二、曾任典试委员长而富有贡献者。
三、曾任大学教授十年以上,声誉卓着,有专门着作者。
四、高等考试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简任职满十年,并达最高级,成绩卓着,而有专门着作者。
五、学识丰富,有特殊着作或发明,或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着者。
在其他法律中亦无相关的规定喔!!
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第2项亦仅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而宪法本文第87条:「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以及同法第88条:「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8-11-22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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