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3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ongfo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股票][台灣] 12/2~12/9盤勢
這兩週是時間週期的預期短線頂部出現時間,
也就是本週到下週之間出現回檔,12月中後止跌,
止跌後向6418挺進的先決條件是,12月底收在6139之上,
這點我以提過,應可達成!
也就是說,保守者今年還有一次上車機會!
接著就往上挺進,上漲極限6700附近,時間點約在明年第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5-12-01 13:40 |
fongfo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偉大的企業家許文龍說:「錢是達成幸福的必要工具,而企業,是賺錢的手段。」
也就是說,賺錢最好的方法,就是創辦企業,賺錢最終的目的,就是過著幸福的生活。
很多人走錯方向了,有賺到錢的,家庭不幸福又有何意義呢?賺大錢的,卻拋棄父母(像影星曹西平的兄長,在美國當醫師,父親去看牠,還得掛號等),必天譴。
更有甚者,還沒賺到錢,甚至賠了大錢的,家庭更加絕望,共赴黃泉的例子,社會新聞也常常出現。前天不是才剛剛報導有人投資股市,向銀行借貸900萬去給投顧老屍代為操作,結果血本無歸,還不出錢來而自殺身亡的案件嗎?
我看了很感慨,900萬耶……
如果他能來學學「大律師心法」,只要學會基本精神就好了。
回顧許文龍先生的話語,「企業只是創造幸福的手段。」
這句話先是讓人失去信心,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能創辦企業,不是每個人都有機緣在年過半百之後、或是窮困潦倒之際還變成「生技阿嬤」,創辦企業的人,畢竟是少數。
但仔細想想,信心又來了,股神巴菲特的「企業」,基本上不是企業,而是一種依附於企業之下的「另類企業」,一開始時,也不過是以「投資人」的身分為定位,先是「依附」在大企業之下,再求發展的策略。
也就是說,沒有「創辦」企業的命,也要有「追隨」的命,追隨出名堂來,就能成一番大事。
說穿了,我的投資哲學很簡單,我的辦公室裡,沒有繁複的報表,我的工作人員,沒有繁複的研究簡報,一切都不像外人所認為的要「埋頭研究」、「夜以繼日」、「不眠不休」…,沒有那種辛苦的情境。
近年來我們只有一個信念:找出值得追隨的企業家,共享榮華。
為什麼主戰場選定鴻海集團呢?
你們知道去年台灣全國的企業的營收成長總額裡,鴻海佔多少嗎?是20%耶!
你們知道去年全國企業所上繳國庫的税金,鴻海佔多少嗎?佔3分之一耶!
我們是那一國人呢?我們是台灣人,當然投資主戰場就是鴻海集團!
我想到那報導中的主角,如果他早點看到我的思想,我想他不會是不負責任,以死為逃避的輸家。900萬,有心向銀行借900萬,卻交給無知的投顧老屍操作,「請鬼拆藥單」的典型。
900萬給我做,我就算不選鴻海集團,檔案庫裡,連續20多年配股的台達電,放著配股不操作,躺著賺!你們想想,這20多年來,台灣股市大起大落,卻有公司年年配股,表示長期競爭優勢穩定,這就是值得託負的公司。或是放在台塑、中鋼等也有類似的效果。
誰不知道這個道理呢?
但你們就是嫌這種方法「賺太慢」,偏要去信投顧老屍的滿口屁話!不死一次你們不會醒!
本來,做到目前這個地步了,是我該離開舞台的時候了,我原本就是閒雲野鶴,不理會世俗觀點和世道變化的,若不是有太多我敬愛的長輩為投顧所騙,我也不會到緅後創了這個家族。
我用這一招大律師心法,千錘百鍊,長期帶大家「鴻海」、「鴻準」、「正崴」、「可成」、「大立光」、「聯詠」、「奇美電」、「廣宇」…等,我想,己經夠清楚明白了。大波段的鐵律,績優股的持股信心。這些線圖,我甚至要留在這裡,記住日期,看那鴻準和可成、大立光,這些圖是不能解除的,因為,解除之後就印不出來了。就讓日期留著吧!
飆倍翻的股票很多,在我的堅持之下,大幅改善我的股東的生活,不知是否也有改善你們的生活?
常常還是有人問我,說聯詠可不可買,正崴可不可買…
回去看看大律師心法,不然看看檔案庫裡的陳年老圖也行,反省反省。
吸到血是運氣,沒吸到,抱大波段是王道!勿短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5-12-01 20: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1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