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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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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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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幾條問題及觀念問題
我想問觀念上的問題,如題

§114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跟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兩者說法上有差別嗎?

§181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性質(EX勞力)or其他情形不能返還(EX標的物滅失)時,應償還其價額。
§239(孳息返還範圍之縮小)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or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債務人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以上為該三條法條,以下是我看完法條後自己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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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5-22 11:37 |
mui貓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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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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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始無效就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是一樣的意思。
二、
(一)例子甲乙顛倒了,甲贈乙--甲為贈與人、牛在乙處,甲有撤銷贈與之權利,乙有履行負擔之義務。
(二)甲撤銷贈與契約,贈與契約視為自始無效,則契約已不存在,無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受領遲延非債務不履行),故乙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牛、小牛),甲得依179、181請求乙返還牛隻。
---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預示拒絕給付都是以契約尚存在為前提。
以上是我的想法,有錯誤請指出。


[ 此文章被mui貓草在2015-08-18 22:18重新編輯 ]


mui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8-18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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