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6 04:12 發表的 :
回應Dragon-Q:
一、 本題爐主我之所以認定甲是『錯誤急救方式』造成乙的肋骨斷裂,還是那一句『不小心』!
此『不小心』於刑法上,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應具有注意義務、亦有注意能力,但因疏於注意』,而產生侵害的結果!
所以此『不小心』之事實,說明甲此行為對注意義務之疏忽,而造成肋骨斷裂的結果!如果以你的觀點來說:不論甲是否有遵守注意義務,都會造成乙的肋骨斷裂~~~~~~~此乃風險實現之『結果可迴避性』:
綜合行為當時之情狀判斷,雖然乙陷入昏迷,但是甲仍可為適當必要的救助行為(畢竟甲非專業急救人員,故甲只需做些簡單急救措施、並立即送醫即可!並不是甲有一定要把乙救活的義務,而一定要把乙壓到活過來為止!),還是可以迴避此結果之發生!
.......
一那我的問題是『錯誤急救方式』從何得知!?況且在構成要件探討『結果可迴避性』
這不是適用客觀歸責理論!問題視為一措施就是胸腔擠壓(這才是構成要件上客觀行
為要素)。
二重申,行為是擠壓胸腔,而導致結果生命與身體的風險降低,這從『客觀』構成要件
判斷,『並沒有認識』或『根本沒想使其發生』這用客觀歸責理論在前提,而風險的
創造在其後,為止判斷有無降低,若為降低則非謂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三結果發生為何用刑為時手段選擇最小侵害為段!?
四既然可以接受故意的不罰過失的卻要罰,而客觀歸責理論雖然故意跟過失的尚屬有別
,但是仍為探討客觀風險創造面,此部份故意或過失並無相異之處,以冠以主觀惡性
而言過失卻要處罰,只部分有所存疑!行為人也沒有卻缺避難意思,莫把避難意思跟
構成要件主觀要素混為一談!
五請問:為什麼你會認為『拿榔頭往胸部打下去』非屬急救行為?一樣也是『胸腔擠壓』
,也應該是『急救行為』阿!既然如此,那你為什麼會認為此行為『非法律所容許』?
如果基於上述的信賴原則,如果甲有急救執照,但他說CPR急救一定要用榔頭往胸部
打下去才有效!那麼,你是信賴他的執照,還是信賴一般急救應遵守的規則?
因為者只是判斷『行為』,行為讓仍須審查創造風險是不是法律允許的,所以請先把行為
選『出來』再來審查客觀關則理論,審查風險是否不法律允許!而不是說兩者皆為借助行
為故為相同評價,客觀歸責理論應該沒那麼爛來對。
重申29樓:
『而是以如救生執照未具備,誰說有救生執照一定才會CPR;或是隨性為之或是使用榔
頭一定不會有事!?別忘了信賴原則的上為概念仍是客觀歸責理論,這樣的作為法律是否
容許!?當然不會~
回溯一:何以看出遵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