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7-21 00:02 發表的 :
既然是正當防衛,又幹麻法益衡量???
既然前面自己已經主張正當防衛,就不必法益衡量,怎麼在操作時又認為要用自由法益跟生命法益相比????
縱使本件只是強盜、搶劫、小偷,行為人直接開槍打死強盜仍屬正當防衛,只要沒有更有效的手段,根本不必管生命法益跟財產法益還是自由法益的衡量!
關鍵是有沒有更有效的替代手段(侵害更小),如果沒有原則上就是必要的防衛手段。
因為阻卻違法本身就是一種法益衡量
比如殺人既遂,即有與法敵對意識,因為法律告誡你不得殺人
你殺了人便要負起責任,惟立法者考量依一般人的理性標準
在有正當防衛情形下人有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比例原則限制下可以
認為行為人不法程度並沒有那麼高
而予以阻卻違法
白話講:今天某甲殺人...大家都會認為某甲不對,但某甲是為了避免自己被殺,大家就會例外的認為,其實某甲好像也沒有那麼壞
於是在不符比例原則下,用明示的手段列舉就一般人的理性標準,會認為為了保護自己較輕的法益就可犧牲別人較重的法益
本身就跟阻卻違法的本旨不符,且顯然一般人是無法認同的
而予符合比例原則情形,顯然考慮的是被害人的防禦自主權,侵害的起因是由行為人而起,行為人為此負責並無不當
故通說見解認為不須考慮衡平性除非所保護之法益與行為人的損害明顯失衡
而少數說更直接挑明不考慮衡平性除非行為人無罪責能力
在在說明-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