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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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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12-06 11: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的問題是:
樓主提出的問題是→
Q.參考答案,有兩種結果。甲說:甲應負殺人未遂之責。乙說:甲應負殺人既遂之責。
請問兩種結論,是如何作審查而得?

意思應該指,甲對丙或甲對乙之檢討會有兩說。
各位大大討論的是,甲對丙及甲對乙會有不同結論。
當然各位大大的意見都值得參考。

但是有沒有哪為大大可以說明一下,
檢討『甲對丙』或『甲對乙』時有『兩說』,是怎麼樣的情形???

我也是來亂的~~~~

我亂更大~~~
基本上此題沒有兩解~~講白一點,就是沒有殺人既遂這一解。
因為乙在屋內的情形,甲根本不可能具有未必故意,所以根本不會有殺人既遂這一解答。
樓主可能看到其他類似的題型,而位區別開,簡單的說~~概念有點模糊,才會有此兩解。(樓主不要介意,討論喔)
啊不然是~~解答的功力太差~~~~(討論喔,介意就是小~~~格局)

雖說是來亂的,但我很真誠的回答喔~~~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55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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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2-06 11: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這是其中一種論點。

但依一般常理,雖因打擊錯誤,但結果乙死亡,又與原不法目的相符,僅論處殺人未遂,較難令人信服。

就小的想法中,如果行為當時本沒有所謂犯意,而已事故發生前所具有的主觀犯意,恐將犯罪認定時點往前追溯
有使人入罪化疑慮,或是學說所謂的 事後故意,也如前述,也是使人入罪化而承受更重之罪責,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精神

如果探討 法定符合說 和 具體符合說 , 小的在前面所論述的 ,如果換各說法 ,似乎也能轉彎 變成論殺人既遂
甲主觀犯意上欲殺害乙,並且有意使這行為實現, 客觀上亦著手此一犯行為 ,依客觀規則理論,甲開槍行為已創造乙生命上風險,
開槍行為亦已實現乙死亡風險,開槍行為效力在刑法殺人罪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乙死亡與甲行為依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論
開槍行為與乙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有違法性具備罪責,刑法第271條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殺人罪罪責

但刑法犯罪論,若對行為人採有利論,如小的前文所述, 可採 具體符合說
若是採不利行為人論, 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之行為 依維護公益 , 有震攝犯罪行為效果
兩論效果不一, 學說通說 好像打擊錯誤 仍是以具體符合說 為通論
小的拙論 , 再請諸位先進多指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0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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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有學說見解認為,本題類型的打擊失誤與等價客體錯誤,
應該相同評價,如此認為,甲會成立一個殺人既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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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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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12-06 23:0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若是採不利行為人論, 依客觀歸責理論,甲之行為 依維護公益 , 有震攝犯罪行為效果.................................
客觀歸責理論對於台灣來說~~並不完備,有許多法規上的補充及一些概念上的運用,台灣刑法未能完整引用,所以一般還是只用來討論過失犯為宜。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6 23:0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其實也有學說見解認為,本題類型的打擊失誤與等價客體錯誤,
應該相同評價,如此認為,甲會成立一個殺人既遂~!

這樣的學者見解我也有見過~~但案例中的情形略有不同。
此見解認為,雖打擊錯誤造成乙死亡,然此打擊錯誤並不重要,客體等價不影響甲所要殺乙之結果。(好像是這樣)
好像是以重要性理論來評價此行為。(極微小的學者見解,不想些鳥事,怎麼把刑法搞難,怎麼稱托自我)

可憐要考刑法的人~~   可喜玩玩得我~~~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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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3:33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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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理論?
這好像解決不了本例的爭議吧...
因為不論故意或過失
結果一樣均歸責於甲 不是嗎?

故意的要件--知與欲----本例對乙的部分,欲沒有問題,但知的範圍就有爭議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7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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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2-06 11: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這是其中一種論點。

但依一般常理,雖因打擊錯誤,但結果乙死亡,又與原不法目的相符,僅論處殺人未遂,較難令人信服。

樓主~~你說得我瞭解~~~~
刑法確實不是主持正義的好東西,他只不過是保護懂它的人~~~

我舉個例子~
甲為公司科長,乙為公司員工,平日甲要求甚多,造成乙的反感,某日乙因事情沒做好遭甲責難,乙遂生殺甲死念頭。然甲回到辦公室對於剛剛責罵,好生歉意,遂欲切西瓜請乙,並電繫乙到其辦公室,不料乙怒氣沖沖跑來踹門,時適甲在門旁擦是西瓜刀,不料因乙踹門造成西瓜刀捅死甲。

乙欲甲死,甲也真的死了~~~這時叫難信服的是乙論過失致死罪,而非殺人既遂罪。

以上亂說~~表情
--------
哈哈~~打太爽~~還造成這天大的笑話~~SORRY~~改一下
門外漢打錯是很正常的~~~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7 13: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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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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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7 10: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客觀歸責理論?
這好像解決不了本例的爭議吧...
因為不論故意或過失
結果一樣均歸責於甲 不是嗎?

故意的要件--知與欲----本例對乙的部分,欲沒有問題,但知的範圍就有爭議了


贊成~因為所以的錯誤,只要是構成要件類型的,他就是客觀一定滿足之後
,主觀發現有問題才出現主客不合的情形!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2:06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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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討論太精彩了。

這是周昉老師書上的一個例子;因為解說個人也有些霧茫茫,故提出討論。

若沒誤解書上的意思,其論點是:

(1)甲說:
甲開槍時,不中丙反誤中乙,是打擊錯誤。
對丙-->殺人未遂
對乙-->過失致死

結論--依刑法§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殺人未遂

(2)乙說:
①欲殺乙,卻瞄準丙開槍-->客體錯誤,且造成乙死亡,為等價客體錯誤-->甲殺乙,既遂(採不影響說)。
②中途卻發生打擊錯誤-->甲殺乙,屬過失致死。

結論---若以【一個行為】來看,兩個錯誤是在一個行為中發生,應同時評價,依想像競合-->甲殺乙既遂。

=========================
各位大大,對乙說是否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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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2-07 15: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各位的討論太精彩了。

這是周昉老師書上的一個例子;因為解說個人也有些霧茫茫,故提出討論。

若沒誤解書上的意思,其論點是:

(1)甲說:
甲開槍時,不中丙反誤中乙,是打擊錯誤。
對丙-->殺人未遂
對乙-->過失致死

結論--依刑法§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殺人未遂

(2)乙說:
①欲殺乙,卻瞄準丙開槍-->客體錯誤,且造成乙死亡,為等價客體錯誤-->甲殺乙,既遂(採不影響說)。
②中途卻發生打擊錯誤-->甲殺乙,屬過失致死。

結論---若以【一個行為】來看,兩個錯誤是在一個行為中發生,應同時評價,依想像競合-->甲殺乙既遂。

=========================
各位大大,對乙說是否有不同見解?

非不同見解,而是你暈的原因,在於你認不認同乙說的解法論述。
個人看法,縱然要成立殺人既遂罪,乙至少在丙附近,此並非是要滿足甲的未必故意,而是客體誤認下,縱然等價客體不影響殺人既遂,但乙在屋內被殺顯有不相當。(屋內呢,水泥屋呢??)

這子彈要稱為知欲滿足彈~~~表情

以上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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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施主~我知道您的誤解了!其實這裡要分兩段,一是乙二是丙,
對丙是『等價客體錯誤』,學說上出現影響說跟不影響說,通說就是
不影響說,也就是法定符合說。至於乙的部份,是打擊失誤,所以就
用具體符合說判斷他!

至於樓上探討的定一個問題是,這種打擊失誤,到底要怎麼去評價,
也就是殺人要既遂還是未遂。就信服的部份,若以未遂論者可以從刑
罰論下手;若以犯罪論認定殺人既遂者,請載明具體理由。

如果對於試論認為一個既遂者有疑義,可以去圖書館翻某黃姓學者的
基礎刑法!ps:那部分我還沒看過,若看完了請回頭教敝人~

以上為敝人之見解----------(請沿線撕開)---------------!
(好久沒這樣玩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7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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