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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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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章所保护之法益为”名誉”,名誉为他人判断一人时之感官价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系秘密的相反,客观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以见闻之事,不问以言语或图画和举动公然谩骂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为何即购成本罪.
主观上能分行为人需具备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论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为人之行为而名誉受损,不为本罪成立相关.是故行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为不问是否有益损害他人名誉之意图,且名誉是否受损,只要行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购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实来说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对象为某人,又主观为一直接故意谩骂你朋友,他留下的电话号码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征,且你逛这网站也知道那电话就是你朋友的,主观上”畜生”此二字在台湾习惯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内容是否有涉及到诽谤之处
所以能够以刑法309条来对其提出告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7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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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恶人自有恶报,不用跟他计较
可是如果是他命中注定要让你教训,你不做是不是违背天理
所以常常简单的事,一体多面莫衷一是
唉~~
做人真辛苦

文中主人翁也是一样
人都百样人何况在网路上多一副面具
说实在
我就是太闲
电脑从76年就有了
网路这东西86年就接触了

所以什么事大概多差不多了
人在路上没事都可能踢到石头
站着被鸟屎滴到也正常
在路上被狗吠更是正常
但我没看过人吠狗

不过网路最大的好处
随时可以变身
细节方面不方便多讲,自己看着办吧~~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8 12: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8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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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tzz 于 2009-03-17 23: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第27章所保护之法益为”名誉”,名誉为他人判断一人时之感官价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系秘密的相反,客观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以见闻之事,不问以言语或图画和举动公然谩骂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数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为何即购成本罪.
主观上能分行为人需具备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论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为人之行为而名誉受损,不为本罪成立相关.是故行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为不问是否有益损害他人名誉之意图,且名誉是否受损,只要行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购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实来说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对象为某人,又主观为一直接故意谩骂你朋友,他留下的电话号码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征,且你逛这网站也知道那电话就是你朋友的,主观上”畜生”此二字在台湾习惯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内容是否有涉及到诽谤之处
所以能够以刑法309条来对其提出告诉


重点就是红色这一段
因为我跟朋友一直无法确定,对方这样公布完整电话,虽然网路昵称不对,但是却让我们这些朋友一看就知道是他
这样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
原来只要有人可以经由散布的讯息中,得知对方身分,这样就可以成立了喔!
感谢您的解答,现在朋友在等对方由网站上回消息,想要跟他进行和解。
有进一步消息或问题再来请教大大们!
再次谢谢您的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3-18 08:09 |
cat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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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能先要你朋友去法院控告其行为人妨害名誉的罪责
再进行和解,这和解侦察中或审理中更能得到保障
因为妨害名誉系属于告诉乃论之罪 根据刑法第314条: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既能能告就得以撤销告诉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I: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II:撤回告诉之人,不得再行告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8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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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18 08: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有人说:恶人自有恶报,不用跟他计较
可是如果是他命中注定要让你教训,你不做是不是违背天理
所以常常简单的事,一体多面莫衷一是
唉~~
做人真辛苦

文中主人翁也是一样
人都百样人何况在网路上多一副面具
说实在
我就是太闲
电脑从76年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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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路上没事都可能踢到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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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被狗吠更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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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网路最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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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方面不方便多讲,自己看着办吧~~

大大千万别这么说
就是因为有您们,可以让我们增长很多生活的见闻,
如果不是因为有您们,这种事情一般人大概傻傻的摸摸鼻子自认倒楣,当作犯小人就过去了(就是我...)
虽然之后朋友要如何跟对方处理还不清楚,不过至少有一个底了!
这些都要感谢您们的热心解答。 表情
再一次感谢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8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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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的是一个对不起
我看法不用去检察署
投资报酬太差了

如果要去法院
我提醒你
证据~证据~证据~证据~
先想想有没有漏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8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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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又有问题了...
现在对方避不见面
也不接电话,那我们现在是应该先去派出所备案,等警察去查到对方的电话所有人以及IP位置之后
再自己去法院申告,还是直接让警察处理就好?
另外,朋友是台南人,不过他住高雄
那应该是要去户籍地的派出所还是居住地派出所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1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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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自己
1.证据有没漏洞
2.要跟他浪费时间,精力
3.有没有证人要出庭
如果有一个是"冇"
对方闪你就算了
不然一出庭
也许你会大吃一惊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2 0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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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
抽象的内容
如 猪阿你

刑法310 诽谤罪
具体的内容
如 你这婊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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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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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对方户籍地提告
要在台南提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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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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