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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y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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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不同意
不过,法概念是认为「出庭作证之义务」…

既然是义务,所以当证人合法通知而不出庭尽义务时,法律规定可以拘提,强迫证人来尽义务

虽然出庭作证是义务,但证人毕竟只是证人
通缉是刑事上对人的强制处分之一,证人不是被告,当然不能对其施以强制处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9 01:3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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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么叫既然是义务?????
法律学应该是解释为甚么会成为义务,而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为义务,所以既然是义务,因此得怎么怎么样,你这样的解释只会使别人误以为法律的强制性高于一切,而这正正应该是法治的法律与人治的命令差别的根本所在!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9 0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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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是权利的相对面
因为要权利所以有义务
试想你如果是当事人
想不想有人为了出面--,义无反顾,拔刀相助,为你喉舌
那当别人需要你时?你该如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29 08:5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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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证人可否通缉??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刑诉上关于通缉之规定(刑诉84~87)。请自行参阅一下,可知法条明文规定适用通缉者只有”被告”。
可是为何要如此规定?其实是有道理的!!!
按通缉犯系指对于逃亡或藏匿之”被告”以公告周知之方式,通知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予以逮捕之强制处分。一经发布通缉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一旦发现该被告,得无须令状而直接拘束该被告人身自由。讲白话一点就是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以直接逮捕通缉犯而不违法。(刑诉法上无令状逮捕只有通缉犯、现行犯与紧急拘捕,超出此三种就是违法逮捕)。
所以基本上通缉在刑诉强制处分种类中属对于被告之保全措施,其与侦讯之对人处分、搜索之对物处分之证据搜集保全措施乃分属不同之体系。
有了以上观念再来看证人部份就显的容易了解了,证人是属于严格证明(刑诉155条2项)中法定”证据”方法之ㄧ,故证人绝对不会去适用以保全被告为目的的通缉的,其中道理观上述说理自明。
而关于被告不到庭得拘提与证人不到庭得拘提或处罚锾之理由仍可由上述法理推论而得。前者是保全被告,后者乃保全证据(即必要性之问题)…..。
                                                  以上浅见如有错误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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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1-30 15:40 |
fanny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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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有很多种
例如契约上的义务,那是因为你自己答应人家而来的
另外,还有法律上的义务,例如纳税的义务,这是为了维持国家社会正常秩序及运作而必须负的义务
因为你享受了道路的便捷、公务人员的服务,所以你要缴税

ps当然,你可能觉得道路不便捷、公务员只会a钱
但那就像员工也有不认真工作的,你可以选择裁员
但还没裁掉他之前,你还是要付薪水^^

所以,你要说义务是法律强制的,也行啦
但这不是人治的命令
因为法律是民选的立法机关,用民意决定的游戏规则
你生活在这土地上,你就要遵守大家的游戏规则
人治的命令是一个人或少数一群人决定
什么事都是他们说了算

我不认为法律的强制规定有何不当
毕竟有些事就是要建立一定的规则
强迫大家遵守,才能建立秩序
不然,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就只能是参考用的

言归正传…

作证为什么是义务?
在刑事诉讼程序他是义务,但民事诉讼程序就不是
虽然,现在民事诉讼法有规定证人会被罚钱,但事实上几乎没听过被罚的

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用来制裁违反法律的人(就是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
如果,法律不能处罚他,那就不会有人遵守了,秩序就会大乱了
每个人的极度自由,就是造成大家的不自由
所以,刑事的处罚是必要
国家为了达成刑罚的目的,不要罚错人,不要罚过当或不足,使每个人都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为,有必要调查证据,发现真实(事实)
到底,人是谁杀的~~~凶手是谁?
那就要传唤证人及调查物证
物证要搜索、扣押、鉴定(验血、验尿、验DNA之类)
人证,就是要请他法庭来陈述,说说他所看到的一切
如果人证可能不来,那不是鼓励被告去防碍证人出庭
那真相永远不会大白,坏人永远不会受到制栽
坏人会更坏,好人永远不会受到保护
所以,证人不来可以拘提到庭,使被告的犯行得以被揭露
国家刑罚权可以伸张,坏人不敢做坏事

当然,你会说,证人来了也可以不说
所以法律更要进一步保护证人,使他可以说真话

这一切都是法律的目的
成效如何?要看执法者的决心、态度,以及人民的配合
或许目前仍未尽理想,但这是法律人努力的目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3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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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有一种情状可以通缉

就是释字582解释文中.当有数名共同被告.其中以一人为证人而证人以外之第三人.其身分性质

不是被告而为证人.主要系在保护被告在宪法上享有之诉讼权及防御权..!!

若为止(具被告身分之)证人隐匿.藏匿或具有免押之情形而弃保潜逃.则具有发通缉之情形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上海 | Posted:2009-02-03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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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的大大您好
首先您必须有一个法治国家的观念,那就是法律分为形式意义的法律与实质意义的法律,因为有这个分野,所以法治跟人治的命令才有正当的差别。

您的推论方式如果是说,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为义务,那么就因此要遵守,就并没有合理的说明该义务的实质正当性,您只说明该义务的形式正当性而已。

至于实质正当性为何必须要说明,及其重要性,举一个例子,如果今天法律规定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太阳是绕着地球转,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公布。我想您当明白这个法律是违宪的,是无效的,因其违反法律的内在法律规则,所以也就不该当为实质意义的法律。中古欧洲的士林神学就是这样的规定,并依此律将哥白尼处死,将伽利略软禁一生,所以在明白希望您区分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法律的要求下,是有我相当的遗憾与感伤,希望您能理解。

另对15楼的大大 从该582解释中其应当没有证人可以通缉的意旨。其意旨应当在某人同时有共同被告与证人的身分,自然可以在他案中为证人,而不能且不必专为被告之身分,因此最高法院把共同被告的陈述,直接采为其他被告案件的证据,致使其他被告无法进行有效的攻击防御(诘问),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

所以纵使对该人通缉,也应该是基于该人被告的身分,而不是证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3 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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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决有其界限,此界限就是宪法之所以要维护的重要原因之ㄧ!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3 17:57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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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vdog大大补充14楼与15楼大大的回应,说理清楚,令我相当的佩服!!!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3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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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本人言论也许有些激烈,纯因本人学养不太成熟,如有得罪请多包涵,在这还以与大家的讨论来增进自己的法学为目的。

另补充多数决的不适用原则
1客观存在之事实
2自然界的定律
3纯属个人而与他人或公众无关之事务
4以多数决来废除多数决
5限制或剥夺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另外法律必须遵守内在的法律规则,根据美国富勒教授所提出的程序的自然法,例如
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
避免法律中的矛盾
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稳定性
等等

现在我们常常提到的法律安定性,也就是所谓的法律内在道德,也就是法律的程序自然法所要求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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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3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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