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10-03-04 18:05 发表的 民法983: 请问为何=>在收养关系存续中,养女与养父母之儿子结婚==>婚姻无效解答说用983条第三项.. 有人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