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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
下面是引用 小严 于 2009-07-14 01:26 发表的 : 下列亲属不得收养为养子女:一、直系血亲。二、直系姻亲。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丙为甲之继母 原本与a b的关系为二等直系姻亲 但因为丙改嫁 所以其应已丧失与a b 的姻亲关系 所以应可收养之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