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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nstance 于 2009-06-21 11:19 发表的 请问刑法280条: 第二百八十条(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七十七条或第二百七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re]第二百八十七条(告诉乃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pre]请问刑法第280条, 如果偒害的是直系血亲尊亲属, 是不是比照刑法第277条第1项, 属于第二百八十七条的告诉乃论之罪??[/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