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於 2009-06-12 09:54 發表的 請問訴訟一題:
( )34.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簡易事件誤用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B)通常事件誤用小額程序,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C)簡易事件誤用通常程序,第二審法院不發回
(D)通常事件誤用簡易程序,視當事人有無行使責問權而為不同處理
答案是A 如何判斷 ?
(A)民訴§436之26: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B)同上
(c)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固與當事人利益有關,但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
第一審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誤為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既係通常訴訟程序,
則應依通常訴訟程序定其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D)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依簡易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者,當事人
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議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發回之判決。
但以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曾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行使責問權者為限。(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四採此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