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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于 2009-05-28 19:41 发表的 请问 民诉问题 谢谢各位: (( 一))民事诉讼法第48条所规定的「追认」,与第49条所规定的「补正」究竟有何区别呢?其之间的差异在哪里呢? .......
((贰))请问民事诉讼20条 假设甲乙共同侵权丙于台中 甲住彰化 乙住嘉义 (1)三人合意由台北法院审理 本于以原就被 彰化及嘉义有管辖权 但因是共同诉讼 又兼备15条 所以由台中取得 彰化及嘉义丧失(20条但书由该法院管辖 指ㄉ是*应*应该不是*得*吧)因此台中取得是吗?? 又20但书非专属 仍有合意跟应诉适用 这个适用有排除台中取得??还是变成台中跟台北从中选择呢 ?? .......
下面是引用 suoow928 于 2009-05-28 19:41 发表的 请问 民诉问题 谢谢各位: 我的大问题-->甲乙为何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我在想*告诉不可分*应该市必要共同诉讼还必要*告诉不可分*只能用在刑诉吗...很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