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23 21:09 發表的 相對告訴乃論 v.s. 絕對告訴乃論???:
絕對告訴乃論---犯罪重在犯罪事實
相對告訴乃論---此罪重在犯人
我想問的是我國刑法上哪些屬於絕對告訴乃論???
哪些又屬於相對告訴乃論???
(可以的話請全部列舉出來,謝謝~~)
絕對告訴乃論 指的是事情 是刑法分則上每個章節最後有寫告訴乃論的罪名才可以告訴乃論
如 傷害罪 毀損罪 侵入住宅罪 必須告訴人願意提告之後檢察官才會幫你偵查再提請公訴
相對的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那罪嫌人也會因為你的告訴撤回不受到公訴
相對告訴乃論 指的是身分 一些刑法上雖然沒有告訴乃論之罪 可是可以依身分來做處分與否
如 兒子偷了父親的書 兒子必然犯了竊盜罪 雖然竊盜罪在刑法分則並非告訴乃論 是為公訴罪
可是基於身分的關係父親可以選擇是否對兒子提告告訴
另外一個例子 兒子跟朋友聯合偷了父親的書 上開的情形父親可以對兒子和朋友提告
對一人提起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所以告兒子效力會及於朋友
可是對兒子撤回告訴 效力不會及於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