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3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學理上的錯誤???
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5 23:3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客觀構成要件錯誤有兩個
(b)客體錯誤:是指客體不明確之下發生的錯誤
如題意.誤人為狗或誤狗為人->這是法益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若誤甲為乙.或誤甲車為乙車->為法益等價的客體錯誤
(c)打擊錯誤:是客體明確之下於行為上發生失誤
如.開槍打甲卻打歪誤中乙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6 00:11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動機錯誤、表示錯誤、內容錯誤又要如何分辨捏???


例如:
1.誤信自己小六法已遺失而再購買新書。
2.誤信K金為純金,誤認複製品為真品而高價購買。
3.誤新筆為舊筆而丟棄。
4.將味精誤為麵粉而出賣。


[ 此文章被goodbye177在2009-05-16 17:44重新編輯 ]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6 00:26 |
sazo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5 23:38 發表的 學理上的錯誤???: 到引言文
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何種錯誤?
(a)行為錯誤
(b)客體錯誤
(c)打擊錯誤
(d)方法錯誤

答案:(b)客體錯誤

問:要如何簡單判別這些錯誤(如果選項沒有列出來的,也請說明一下)


簡單的說表情
「行為錯誤」:我做了一件事情(客觀上發生了),但我沒有意識到這件事情竟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觀上不知)。老師舉過的例子,比如商店店員不知還有顧客在賣場裡,自己卻把大門關了,走了。
「客體錯誤」:例如你要打某甲,你把狼牙棒都抓在手上了,走到某甲背後用力敲下去,結果這個頭殼噴血的人不是某甲,居然是某乙。(即對於客體認識的錯誤。主觀上以為是,其實客觀上不是)
「打擊錯誤」(就是方法錯誤):例如某甲走過你面前,你想讓某甲腦震盪住院,馬上抓起石頭,準備向他致敬。你心理上要扔某甲(主觀),手上石頭也瞄準某甲,石頭以時速兩百公里丟出去後,孰料卻扔到旁邊的王小花。(結果上的錯誤)

這四樣都是構成要件錯誤,如果發生了,則「有可能」阻卻故意。(在主觀構成要件中,阻卻故意)

所謂阻卻故意,是說對那個真正的受害者,你對他的犯罪行為,有可能阻卻故意。例如上面三個例子中,第一個行為錯誤,即阻卻店員對顧客302條的故意。第二個例子中,你可以討論「是不是」對頭殼噴血的乙阻卻277條的故意(但依法定符合說,檢驗後,是不行阻卻的),而對原先你要打的某甲,就變成277未遂。第三個例子,則阻卻你對王小花277的故意,而對某甲是未遂。

構成要件的錯誤,除了以上三種,另外還有「主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
「主體錯誤」是在純正身份犯中,可能發生的情形,就是犯罪者搞錯了自己的身份,以為自己不符合身份犯的資格,而不會構成犯罪,孰料他就是很雖小,就是符合身份犯的資格。例如甲和乙女結婚了,可是甲非常喜歡林志零,天天想兩百遍,終於有一天受不了,跟乙離婚,真的跑去跟林志零結婚了,孰料甲沒什麼法律常識,不知道協議離婚也要辦登記,他忘記辦了,犯了重婚罪。

「因果歷程錯誤」就是行為人心中想的犯罪過程,跟實際的過程不一致。例如,某甲拿一把刀,想殺乙,他往乙的屁股上砍砍砍砍砍砍砍,砍了一百來刀,乙的屁股都爛了,甲以為已死定了,就把乙用麻布袋裝起來,丟到大排水溝裡。孰料乙的生命不似他的屁股這般脆弱,居然還活著,他雖躲在麻布袋裡暫保小命,卻沒想到甲把他丟到大排水溝後,居然被幾十年的陰溝臭水給燻死了。
即,甲要殺乙,乙最後的確如甲所願,乙掛了。但是這中間的行為因果歷程,不是如甲所預見的。

以上都是構成要件錯誤,自然要進入構成要件來討論是否阻卻故意。

另外還有容許錯誤、禁止錯誤,都是在構成要件之外討論的。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6 01:04 |
888016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犬而將其射殺。
此種情形,在學理上稱為何種錯誤?



(一)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主觀上與客觀發生之事實有誤.....可分為
1.主體錯誤....如甲聽聞有人落水但怕麻煩而不救實際上落水之人為其子乙
  客觀上甲犯不作為殺人罪但甲主觀上不知具有保證人地位....故阻卻故意視情形成立過失      
2.行為錯誤...如甲誤乙的傘為自己的傘而取走
客觀上甲犯了竊盜罪但主觀上甲不知....故阻卻故意視情形成立過失
3.因果歷程錯誤...如甲從橋上將乙推下以為乙會淹死 實際上乙係頭部撞到大石頭而死
.....此類錯誤不阻卻故意 甲仍成立殺人罪
4.客體錯誤..又分為
(1)等價客體錯誤...如甲欲殺乙確誤丙為乙而殺之.....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
(但對乙成立預備殺人罪與對丙之殺人罪為補充關係 因甲預備階段至實行階段係同一個故意 故僅論一罪)
(2)不等價客體錯誤... 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 恰巧乙之兒子在自家庭院做狗爬狀遊玩 甲將乙之兒子誤當猛 犬而將其射殺
主觀上甲欲殺害乙家之猛犬...針對主觀犯意而言甲犯毀損罪..阻卻故意成立過失但毀損不罰過失
客觀上卻誤殺乙之兒子.........針對客觀事實而言甲成立殺人罪..阻卻故意成立過失致死罪
甲成立過失致死罪(若兩罪皆成立則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5.打擊失誤....如甲拿石頭丟乙家的窗戶 乙剛好開窗將頭伸出而打中乙的頭
  因行為人實行時產生失誤(非客體發生錯誤)...依德國通說
  針對目的客體(乙家的窗)......成立毀損未遂罪..但毀損不罰未遂
  針對失誤客體(乙)...............成立過失傷害最
  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若兩罪皆成立則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包攝錯誤...行為人主觀上對法條解釋產生錯誤
  如甲將乙車的輪胎放氣認為未毀壞輪胎不構成毀損罪...不阻卻故意仍成立毀損罪

(三)禁止錯誤   又分為
  1.直接禁止錯誤...客觀事實本屬違法但行為人主觀上因不知或對法律有誤解....如甲明知乙女未滿16歲而與其發生性交以為兩情相悅不犯法....事實上甲犯與未滿16歲人性交罪
  2.間接禁止錯誤(又稱容許錯誤)....客觀事實本屬違法但行為人主觀上以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如甲認為交易違規者是屬現行犯而當場加以逮捕
  法律效果:刑法第16條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 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
  情節 得減輕其刑
  故不可避免之禁止錯誤為無罪行為..不罰
    可避免之禁止錯誤....................減輕其刑

(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主觀上誤認有足以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存在 但客觀上卻無此事實
  而為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如甲打乙後 乙反擊被丙看到以為乙在打甲而把乙傷....丙主觀上以為可依刑 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法律效果:學說上有4說
  1.故意理論 2.嚴格的責任理論3.限制責任理論4.法律效果責任理論
  實務見解:採3.限制責任理論....阻卻故意視情節成立過失



以上是個人見解 如有錯誤請予以指導 謝謝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20 02: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0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