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89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第332条强盗结合罪
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因而导致乙受重伤。此种情形,在学理上称为:
A强盗罪之结果加重犯 B强盗罪之结合犯 C强盗罪之继续犯 D强盗罪之連续犯


答案是A,为什么不能选B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7 16:05 |
inf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

结合犯=故意+故意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供区分公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07 17:0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328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题意: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因而导致乙受重伤
结合犯是两行为两罪.加重结果犯之一行为两罪名->因刑事政策所以加以另为规定
题示中: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致乙之重伤.乃行为人
施强盗行为而另犯重伤罪.所以是犯强盗之加重结果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正确,说明清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7 17:37 |
寂乐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07 16:05 发表的 刑法第332条强盗结合罪: 到引言文
甲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劫乙之财物,因而导致乙受重伤。此种情形,在学理上称为:
A强盗罪之结果加重犯 B强盗罪之结合犯 C强盗罪之继续犯 D强盗罪之連续犯


答案是A,为什么不能选B呢??不也是犯强盗罪并重伤罪,同于犯强盗故意杀人罪吗?
还是因为第332条第一项有「故意」,而其第二项为「过失」,因而发生比预期为重之结果,
但不也应该包含在强盗罪之结合犯里吗??还是有严格做区分呢??

刑法第332条:
「第一项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二项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放火者。二强制性交者。三掳人勒赎者。四 使人受重伤。」

刑法第17条加重结果犯:因犯罪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期结果之发生,不在此限。
其要件:a.故意为基本构成要件
            b.因过失而发生重结果
            c.重结果与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76台上192)
            d.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见,但客观上一般良知小心理性之人能预见(47台上920)
            
结合犯:学理上有分狭义跟广义结合犯
         广义上加重结果犯也是结合犯的一种:故意328+过失278(278第二项为第一项的补充规定)
         唯立法上之结合犯系指狭义结合犯:结合两种以上可以独立成罪之构成要件而单独立罪,
         例如:故意271+故意328=332第一项
区别就在于对于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就论结合,过失就论加重结果。

有错的话请与指导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清晰而详尽的回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8 19:28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粉红兔:我尽量试着用白话的方式来回答,只是尽量喔。 ^.^"

比方说,我去抢劫(这是比较白话的用法,就是强盗啦。)
(另外,用自己做比方比较不会得罪人,但不是说我会去抢劫喔。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于是,我动手开始抢被害人用双手护着的LV包包!
因为我手上拿着小刀,在动手的过程当中,不小心划伤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钱包是抢到了,不过,没钱!而且,LV是A级盗版货!! =.="
...真"虽"!明明是不小心的,却变成加重结果犯了!!!
===================================================
换个场景,我又抢劫了!!(怎么变成职业犯了?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下次找漂亮的临演来,搞不好我就劫色了,嘿嘿!)

因为被害人实在长得太丑,还要我劫色,钱又不给我,啰哩巴缩的!!!于是...
刀起!!刀落!!我又切下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不过!这次是因为我在少林寺厨艺学院有练过,刀法准,所以故意切下她那蹄膀边的肉的! ...
钱包,还是抢到了,不过,还是没钱!而且,LV是B级盗版货!! =.="
...这次,我是故意杀伤她的,所以是......结合犯!

这样,牺牲自己抢了两次来给你说故事,有比较清楚吗??


我喜欢在白话中学法律! ^.^

好累!抢了两次,来去喝大补汤,补补体力!呵呵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09 21:0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举例甚为生动,应特予鼓励,但实例中之强盗与抢夺区分界线,仍欠明确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09 20:5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09 2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比方说,我去抢劫(这是比较白话的用法,就是强盗啦。)
(另外,用自己做比方比较不会得罪人,但不是说我会去抢劫喔。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于是,我动手开始抢被害人用双手护着的LV包包!
因为我手上拿着小刀,在动手的过程当中,不小心划伤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钱包是抢到了,不过,没钱!而且,LV是A级盗版货!! =.="
...真"虽"!明明是不小心的,却变成加重结果犯了!!!

换个场景,我又抢劫了!!(怎么变成职业犯了? =.=")
我说:钱拿来!嘿嘿嘿(晃着手上的"手牌小刀")
被害人说:不要啦!
我说:拿来啦!!
被害人说:求你啦,不要啦!!不然让你劫色,不要抢我的钱啦!
我说:少啰唆啦!"芦花"!我要钱,不要人啦!!
因为被害人实在长得太丑,还要我劫色,钱又不给我,啰哩巴缩的!!!于是...
刀起!!刀落!!我又切下了被害人左手小拇指指缝边的一小块息肉,流血了!
不过!这次是因为我在少林寺厨艺学院有练过,刀法准,所以故意切下她那蹄膀边的肉的
钱包,还是抢到了,不过,还是没钱!而且,LV是B级盗版货!! =.="
...这次,我是故意杀伤她的,所以是......结合犯

.......

楼上的故事很精彩
但举例好像有点问题哦
挑人家的毛病比较简单
楼上的大大失礼啰表情


强盗罪
不论是加重结果犯(328条第三项)
或是结合犯(332条)
都不包含普通伤害
大大的所举实例应该都只是普通伤害吧表情



刑法328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332条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强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强制性交者。
三、掳人勒赎者。
四、使人受重伤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9 21:2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点出他人缺失,并加以说明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5-09 21:07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嗯~~没错!!!
这个就是说书人的小动作!!哈哈哈!!!

别介意呀!!
只是让听书的了解说书人的故事主题,所以没有刻意的拘泥于构成要件啦!!
就好比:
话说:陈浩南,不对!陈云南!啊?不是!陈近南!嗯~对了!!
陈近南长剑一出,风云变色!杀得追兵节节败退!!
看他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说时迟那时快!!正当清兵不知如何逼进陈近南时,老任出现了!!
看那任我行一个箭步!!施展出个凌波微步,身随风至,紧贴陈总舵主身后....

呵呵呵呵.......您就当听故事吧!知道说书人语中意就是啰...

不过!不愧是字句推敲的法律人,呵呵呵!!


另外,谢谢您的花束,初来乍到,还不会用功能,摸索中...待我摸索出个七八分,再来献花嘿!!

^^


回Winkor大大:
哈哈哈~~~还有咧,陈近南出剑,却刀法俐落,刀刀封喉...
老任还会了段誉的凌波微步咧.....哈哈哈!!!
说书的今日酒醉,胡言疯语,博君一亏啦....^.^


[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05-10 23:5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话说清朝时之陈近南,随后出现明朝时之任我行?历史先后次序有待加强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09 21:4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到大家的回覆.我想到了一个强盗重伤结合犯犯罪方法...!! 表情
就是甲在陆上看到观光客乙.其肩膀背着外观饱满的包包.于是甲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表情
夺取乙的那外观饱满的包包.... 表情  
常发生在东南亚国家国家的实例题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实例虽骇人听闻,但仍未见对刑328之使不能抗拒手段要件与刑332之区别说明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0 15:33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5-10 15: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到观光客乙.其肩膀背着外观饱满的包包.于是甲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表情
夺取乙的那外观饱满的包包.... 表情   


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抢劫表情

这个未免太口怕了吧!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 (by winkor) | 理由: 太口怕?是【可】吧!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10 16:1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5-10 16: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开山刀直接砍短断乙的肩膀抢劫表情

这个未免太口怕了吧!表情


系金A..还有手戴钻石戒的直接剁手....!!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10 20:3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3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