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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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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代理的敘述???
關於民法上的「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
(B)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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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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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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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6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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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某位大大的提點

(A)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這一條的說明就是A的選項了嗎???(看完還不是很明白)


(B)代理人必順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C)未受委任之無權代理一律無效
依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未受委任之無權代理並不是一律無效


(D)同一個本人可以有數個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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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6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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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4-26 18:01 發表的 代理的敘述???: 到引言文
關於民法上的「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未受委任之無權代理一律無效
答案:(C)



民法170條第一項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所以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應該是效力未定,而不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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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6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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