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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伟诚 于 2009-04-14 10:44 发表的 : 乙得请求法院判决离婚->1052条第一项第4款前段 A依1065条第二项,视为乙之婚生子女,为乙之直系血亲(967第一项)。 丙将A打成遍体鳞伤,系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之行为。 故乙得依前述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甲得请求法院判决离婚->1052条第一项第2款 乙与甲通奸,即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故甲得依前述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4-14 13:23 发表的 : 甲没结婚何来配偶???离婚为乙、丙关系,应该与甲无关吧甲应该无权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