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30 20:44 发表的 :
不算~~~
中止犯必须结果不发生才行
所以只要乙死了
就不算中止犯了
因为有人想更深入了解,所以个人提供下列看法....
如果考的是一般高普考,我想记这样子应该就可以了。
但如果是法律类料的考试,能记的话就再记以下学者的区分吧:
(一)未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则上须以结果未发生或犯行尚未既遂为前提
但在事实上,上犯罪结果仍然发生者,除非是一种偏离常轨的因果历程,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这
个具体结果仍具客观可归责性,仍应负既遂犯之刑责,而不能适用中止未遂的规定。
(二)既了未遂的中止要件-原则上须以结果未发生或犯行尚未既遂为前提
虽然行为人已经真挚积极防止结果的发生,但因另有客观事实的存在,而排除行为人所为防果行为
的功效,使具体结果仍旧发生者,则判断行为人能否成立中止犯,亦应以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具体结
果是否具有客观可归责性为断。若能肯定行为的客观可归责性,仍成立既遂犯。
其实综观上述学说见解,不论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如果中途杀出个程咬金(
偏离常轨的因果历程),
而使结果仍然发生的话,那就要进一步去检验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具体结果是否具有
客观可归责性为断。
以决定适用既遂或未遂之规定。无论如何,结果已发生的情形,行为人要排除既遂责任的要件相对严格。
至于甚么是未了未遂、既了未遂、客观归责理论.....说来话长,
那就由有兴趣的大大来补充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