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讨论] 刑法实例题
一、
甲平日贪杯,某日酒醉后又拿着菜刀对其妻乙怒骂不已。从小深受父对母家暴阴影的儿子丙,见状上前防卫老母。父子一阵你来我往后,丙成功夺下菜刀,但却发狂愤怒地砍杀甲父倒地,欲致其死。乙看着鲜血满地心生害怕,唆使丙勿将甲送医,免生疑。丙遂于一小时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3-29 16:07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3:1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小题:

甲:无罪 ->"修改"他是原因自由行为.因为长期家暴可知行为人甲具有一定之犯意或能预见特定法益遭致侵害
故.杀人犯意杀人罪.伤害犯意伤害罪.仅为言词胁迫恐吓罪表情

乙:甲之配偶.为最近亲属间之关系.负有保护者保证人之地位应负起作为义务.且教唆乙不救助甲之行为与迟于一小时送医而造成甲之死亡结果有准因果关系.主观上对其结果之发生不违背其本意.故为271之不作为犯:若风险被丁逾越为271第二项之不作为.但长期受甲之家暴行为.于责任上得减轻其责任

丙:防卫情状消灭或甲仅为言词胁迫之恐吓.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若风险未被丁逾越 (丁之重创行为无关系到甲死亡之因果)
->丙行为时具杀人之犯意271.272.273竞合->273
->丙行为时具伤害的犯意278.279.280至甲于死->279之加重结果犯
若风险被丁逾越成实害至甲之死亡 (ex.甲之死亡原因为丁之重创使甲颅内出血而死亡)
->丙行为时杀人之犯意->273第二项
->丙伤害之犯意->279
中止行为
->若为有效的积极防果行为.丁也没有使甲重创.甲顺利送医有活命的机会为27:反之没有活命的机会.仅多以犯后态度良好减免责任
->若为无效的防果行为.仅多以犯后态度良好减免责任

丁:若丁的重创不足以造成甲的死亡结果.丁仅为业务过失伤害:反之该重创足以使加于死地为业务过失致死

表情 刚刚有点措手不及的感觉说~~~~~~~~~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9 21:0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9 14:0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无罪????
甲只是死了不会无罪吧???
该行为法院也不会下"无罪"判决的。 而是下不受理判决,所以你要说甲无罪,有很多争点喔,比如原因自由行为。

如果讨论了甲的行为,那么也许也会讨论丙行为时是否也是无责任能力,而不会只检讨到违法性就停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29 16:1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l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4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9 15:3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29 15: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无罪????
甲只是死了不会无罪吧???
该行为法院也不会下"无罪"判决的。 而是下不受理判决,所以你要说甲无罪,有很多争点喔,比如原因自由行为。

如果讨论了甲的行为,那么也许也会讨论丙行为时是否也是无责任能力,而不会只检讨到违法性就停了。


听L大一说-->有开窍的感觉...表情

第二小题:

甲:杀人行为.已着手但客体没死->未遂.有无法性->责任上19-2减轻其刑责

乙:过失伤害.过失防卫过当.减免其责任.因果历程错误.防果行为有效为->中止犯(丙不出车祸甲会活):防果行为无效->为因伤致死罪(就算丙不出车祸甲也不会活)

丁:业务过失致死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9 21:08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9 20: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1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