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6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合夥問題...
請問大大....1.合夥人的債務,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


2.第 688 條 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3 21:5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合夥人的債務,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

這問題牽涉太廣,而且不具體,不現實
**合夥人被開除,如果是被誣告的呢?這是否有救濟?現實上 不知是否有這樣的案例...
自指南山一遊數十年來,合夥問題一直出現在想像與法條中,現實中未曾謀面
可能我孤陋寡聞?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4 08:32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3 21:58 發表的 民法...合夥問題...: 到引言文
            2.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合夥人被開除,如果是被誣告的呢?這是否有救濟?現實上 不知是否有這樣的案例... 表情
參考一下:最高法院68年上字第1512號(民事)。但這不是誣告,不過和上述意旨雷同。
主要是第三段:......雖以原合夥股東開除甲,.........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且必須更向被開除
            之合夥人為通知,始生開除之效力,民法第六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乙主張甲以勞務出資,但并無約定
            技術,又擅離職守為開除甲之理由,但其指責 甲并無約定技術,未據舉證以實,且甲於工作半年後,係因返
  回僑居地香港辦理簽證,其後因遭人中傷,致為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禁止入境,有其提
  出之該局(66)信局忠字第○五四五號簡便行文表(見原審卷第九十五頁)可稽,則
  原股東(乙、丙等人)開除已難認有理由,抑原股東(乙、丙等人)亦未向甲為開除之通知,
  自不生開除之效力

所以只要理由不夠讓法官信服,即使是誣告,只要被開除人可以舉反証,還是可以勝訴的
上例舉的不好,是因為原股東(乙、丙等人)沒有通知甲,所以不生效力可謂之
不過真的是誣告了話,最好可以找到舉証的事由。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哇~你比我厲害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4 09:52 |
kb19791109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鮮花 x1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u907139 於 2009-03-23 21:58 發表的 民法...合夥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大大....1.合夥人的債務,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 表情
債權人得否扣押或強制執行其合夥權利部分?是指合夥存續中,還是非合夥人?
因民法第681條:合夥人,是共負連帶責任。就是賠錢是一起賠,因為合夥就是連帶關係。


法律之核心在於:尊重
看輕別人,只會讓別人更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4 10:04 |
u90713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   謝謝各位大大


0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9-03-25 09: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3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