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orldpeace28 于 2009-03-03 18:39 发表的 民法亲属篇!:
1.法律不许亲生父亲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但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87号解释曾对此做出非常详细的说明,以下仅节录与本问题有关内容:
释字第 587 号
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与宪法尚无抵触。至于将来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则属立法形成之自由。
现行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且如许其提起此类诉讼,则不仅须揭发他人婚姻关系之隐私,亦须主张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为,有悖社会一般价值之通念。故为防止妨碍他人权利、维持社会秩序而限制其诉讼权之行使,乃属必要,与宪法并无抵触。至于将来立法者应否衡量社会观念之变迁,以及应否考虑在特定条件下,诸如夫妻已无同居共同生活之事实、子女与亲生父事实上已有同居抚养之关系等而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之提起,则属立法形成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