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3-01 12:17 发表的 :
可是这样会不会很奇怪
如果是因勒赎而掳人,才成立347或348-1
这样意思348-1在掳人时,就应该有勒赎的意图
那不就直接成立347就可以了吗?
妹妹的观念很清楚,要补充的是:
1刑法348-1是91年1月30日增订的,所以如果是考实例题而题目没有告诉你行为时,可以先以现行法
解题,如果还有时间的话,再补充348-1增订前实务的见解,应该有加分的效果。
(因为在审判实务上,法院还是要先弄清楚行为时,如果是348-1增订前发生的,还是只能依行为时的法
律及实务见解审判)
2在现行法的架构下,347及348-1的构成要件还是要严格加以区分:
347:一定是先有「勒赎的意图」,然后再掳人
348-1:则是出于「勒掳以外的意图」,掳人,再表达勒赎的意思。
如果不符合前述构成要件,还要检验是否符合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