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ee55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法學大意法律的解釋.-請多指教喔
有關法律解釋何者正確

a.解釋方法之間有優先的適用順序 (恩...沒錯)

b.解釋單一法律條文應用單一的解釋方法(單一不對)

c.目的解釋具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答案

d.合憲性解釋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使用 (請問除了大法官能使用外.還有那些人可以使用呢?)


--------------------------------------------

依刑法第27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3 09:27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刑法第271條第1.2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法之.問~自殺未遂行為就下列何種解釋

不需負刑事責任


a 文義解釋 (條文有說到.需要)

b. 論理解釋 (不知為何不需要? @@")

c.當然解釋 (一看就知道.當然需要)

d.反面解釋(也是需要的.有正有反的論點~ )


我覺得你這題的想法好像怪怪的
因為自殺沒有罪阿
所以你這樣推不太對吧

論理解釋是不拘泥於法條文字,而依據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以闡明法規範整體意義的解釋。
而當然解釋和反面解釋都包括在論理解是裡面。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13:3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a.解釋方法之間有優先的適用順序  
  那您能排出順序嗎??  
  d.合憲性解釋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使用
  全世界的人談到法律時都得使用

2.自殺未遂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林山田教授以及實務認為人係指"他人",所以是文義解釋使得自殺的那個人不該當271的"人"。

3.b.類推適用即是反面解釋 ()這句話錯在反面解釋.不是反面解釋.請問是~?
  相同的事情應為相同之處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3 19:52 |
lilawo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是看不懂.....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00:5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ilawon 於 2009-06-15 00: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還是看不懂..... 表情

楊仁壽老師的《法學方法論》一書
有關於法律解釋方法的適用
足足用了136頁 
有興趣的話
可以到圖書書館借來看看 
還蠻適合初學者閱讀的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15 08:24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5 08: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3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