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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b_s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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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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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触着作权法
本人(余OO),于民国98年8月17日在网路上露天拍卖分享志光补习班上课MP3录音档一套,严重违反"着作权法",并侵害到志光教育科技集团所属超级函授的着作权。本人因对法律知识认识不足,误触法网,事情发生自今,本人也非常的后悔并勇于认错,也对志光教育科技集团所属超级函授致上万分的歉意,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希望检察官及志光教育科技集团能给予本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下说明整起事件详细情况:
本人于去年10月退伍,父亲早已退休又中风,之前好几次医院甚至发出病危通知,家中又是负债累累,而我一退伍就遇上金融海啸,根本找不到工作,于是在父母亲的鼓励之下,走上考公职之路。本身也没什么钱可以补习,在一个偶然的情况下,看到拍卖网上有人在贩卖补习班的录音光碟,于是我就以1500元的价钱跟对方买下,考试结束后,一时也没深思熟虑过,只是想说将这套好的教材卖给所需要的人,便以1500元再转卖给一位买家,于是严重违反了"着作权法",事后本人也因该事件感到心力交瘁,后悔并勇于认错,也深深了解到"着作权法"以及"智慧财产权"的重要性,造成志光教育科技集团所属超级函授的损失,本人在此深深的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团说声"抱歉",我真的知道错了,希望贵公司能给予本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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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02:58 |
firstnoel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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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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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任何事都要小心谨慎喔!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7 07:01 |
helo929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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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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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感觉有点很奇怪,
大家来讨论一下,
你假设你卖的是正版的,
那你买的时候不就是把他的所有权都卖来了吗?
既然你买了他的所有权,
那你只要不是重置,
你把他买给别人,
也不犯法吧!
除非那是在那边上课的人自已把他录下,
在拿出来买给你,
这就有可能是犯法,
如果说不是的话,
他买书随送的,那就不一定了,
不过有没有罪是法官认定的,
如果说用你上面的认定来说,
所有的二手CD卖出都是违法的。
笔记你只要小改一下就不会犯法了,
不然我买了那么多的参考书,
里面的内容和图大都一样,
那谁是原作啊?
在那边上课你抄下来的在加上自已的见解,
那不就是变成你自已的着作权了吗?
不然那一些补习班的老师还不是和我们一样,
也是收集一些前辈的资料在那来上课,
那他拿他们的资料来上课,
这样算不算是营业,
是不是要在付版兑给那一些前辈啊。
我是不知道他是用那一条着作权法来告你,
可不可以情板主PO上来看看啊。<我想了解一下,要告人也要说出犯那一条法律。>
以上是我个人的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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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问题在录音档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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