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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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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事诉讼法-争点何在?
政风人员经办案件时,遇第三人提出可为公务员涉嫌犯罪之物证,而有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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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4 22:44 |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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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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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诉第241条规定,
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

涵摄套入本题:

政风人员 >> 公务员。

经办案件时,遇第三人提出... >> 因执行职务...。

可为公务员涉嫌犯罪之物证,而有存留之必要者 >> 知有犯罪嫌疑者。

涵摄结论(即法律效果)>> 应为告发。

至于,
告发之程式,
则依刑诉第242条前段规定办理:
应以书状或言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5 19:2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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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提出
2.物证
3.而有存留之必要

该物证非该第三人所有时可否加以留置或扣押,如果可以是依哪个法条可以的,如果不行,那会不会对刑事侦查产生窒碍漏洞。

该物证为该第三人所有时,而该第三人不同意时可否加以留置或扣押,如果可以是依哪个法条可以的,如果不行,那会不会对刑事侦查产生窒碍漏洞。

如果依法不行或法无明文可以而仍为留置,则该物可否有证据能力,界限何在,定该界限的依据与价值又为何。

建议从基本权保障与冲突去思考,以上仅是个人想法。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06 01: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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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出想法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6 01:18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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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基本权保障与冲突去思考

一语点醒梦中人,我几乎忘了当题目不会解时
要从发现真实及人权保障着手
感谢!!!!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6 07:17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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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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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第5条
政风机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机关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6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
项如左:
一、预防贪渎不法事项:
(一) 评估本机关易滋弊端之业务,研订具体防弊措施。
(二) 追踪管制防弊措施执行情形。
(三) 协调修正不合时宜之法令规章。
(四) 研析本机关发生之贪渎案件,订定具体改进措施。
二、发掘贪渎不法事项:
(一) 查察作业违常单位及生活违常人员。
(二) 稽核易滋弊端之业务。
(三) 调查民众检举及媒体报导有关本机关弊端事项。
(四) 办理机关首长交查事项。
三、处理检举事项:
(一) 设置本机关检举贪渎专用信箱及电话,鼓励员工及民众检举。
(二) 依据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有关办法,审慎处理检举贪渎案件
(三) 受理检举案件,涉有刑责者,移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调查机关依法处
    理
;涉有行政责任者,依有关规定作行政处理;查非事实者,予以
    澄清。


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6 15: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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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供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6 15:3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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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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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ak811 于 2009-05-04 22:44 发表的 刑事诉讼法-争点何在?: 到引言文
政风人员经办案件时,遇第三人提出可为公务员涉嫌犯罪之物证,而有存留之必要者,应如何适当处置?
请问各位大大,此题之争点为何?吾人实看不懂争点之所在,故求助于各位!
敬请各路英雄,解我疑惑,助吾人刑诉能更上一阶。

如果要让楼主的刑诉更上一阶
依楼上从基本权去思考固为一途

但在解题方面
如果考虑这是今年三等退除役军人转任考试法律政风类科刑诉第四题
因为其前三题考的都是很简单的概念题
所以本题我觉的应该是自由发挥题
虽然个人不认同猜出题老师的想法
但不同类科不同等级不同的解题深度
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6 15:4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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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所引法规
是刚好有读到时应该可以写
但对曾经劳苦功高为国奉献的荣民伯伯们
能记的一些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就不错了
如何苛求他们记这些枝微末节的规定
所以本题其实有点在考机智反应
就是假设你考上了
身为政风人员
对具体检举案件的机智反应


所以首先稍微叙明刑诉相关规
例如:
刑诉133条
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
对于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刑诉136条
扣押,除由法官或检察官亲自实施外,得命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执行。
命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扣押者,应于交与之搜索票内
,记载其事由。

刑诉241条
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

由133条及136条可以得知本题犯罪之物证,
有存留之必要,虽得扣押,然政风人员并非扣押权人,
故似仅得依241条为告发。

其次,4楼所引相关规定
有背的就写啰

最后,就是机智反应啦!
因为如果等告发后再由检察官或法官扣押
证据可能有灭失之虞
政风人员虽不得迳为扣押
但可以经该第三人之同意加以留置吧
所以就要鼓其三寸不澜之舌
并晓以大义
告知以前述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相关规定
反正能盖多少就盖多少啦
结论就是用合法的方式
将检举事实之资料及证据一并移送检调
才算是厉害的政风人员吧
 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5-06 16: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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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详细分析解说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6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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