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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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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第三审条文-疑惑讨论
393

第三审法院之调查,以上诉理由所指摘之事项为限。但左列事项,得依职
权调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条各款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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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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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你很夸张
问题不是因法条就是法律问题
这一题根本就是
1.中文问题
2.心理问题 表情
读书要先自己找答案
找不到再问别人
赦免连中国的百度都知道,怎么会是法律问题http://baike.baidu.co...7088.ht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4 0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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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版主您好

您的指教我心领了 . 也很谢谢您帮我解决问题

我若是没找过答案.也是不敢上来问问题的

对一个初学法律的人来说 可能有些许吃力

您可能有些许误会我了 感谢您大力回覆. 这里是国考首航天地

个人问题就免于此纷扰了 . 要是有很多冒犯之处 请大家多海量包涵

还请各位多多指导 请益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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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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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民国 80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条 (赦免之种类)
本法称赦免者,谓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 2 条 (大赦之效力)
大赦之效力如左:
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为无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诉权消灭。
第 3 条 (特赦之效力)
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之宣告为无效。
第 4 条 (减刑之效力)
受罪刑宣告之人经减刑者,减轻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条 (复权之效力)
受褫夺公权宣告之人经复权者,回复其所褫夺之公权。
第 5-1 条 因有罪判决确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减刑或复权而受影响
。但因罪刑之宣告而丧失之公职,经大赦或依第三条后段特赦后,有向将
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该管主管机关回复。其经准许者,溯自
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 6 条 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
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第 7 条 (赦免证明之发给)
经总统命令特赦、减刑或复权者,由主管部发给证明予受赦免人。
第 8 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造成这种原因就是法倒着读
法学绪论没读通,千万不要读民,刑法,更不用谈诉讼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4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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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副版大您好 .谢谢您的花朵~

老实说.法学浩瀚无崖 .我是记了又忘.忘了又记

致使有印象却不认识的穹境 表情

您的细心 我很感谢~!

法绪的确是要我多着墨地

谢谢您.

感谢您拨空回覆每位考生的问题.

祝您生活顺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4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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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还在学
希望你快选老师跟着学
如果毕业了
想读法律一定要去补习班
补完再充实实务自己才有机会考上
如果想靠自修考上
现在法律改成这样
改得速度比印书还快
你想??

不过我很残酷,现实的告诉你
法律系本身出路都很窄了,非法律的要跟法律的抢饭碗----要真拚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4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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